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 (三)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罚 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 (三)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