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开展备案工作,保守备案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授权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水效标识的实施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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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