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授权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开展备案工作,保守备案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授权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水效标识的实施情况。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