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水效标识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