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

第十六条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水效标识的备案形式核验工作。 授权机构应当在备案的形式核验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信息。 水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应保存不少于两年。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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