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
第十六条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水效标识的备案形式核验工作。 授权机构应当在备案的形式核验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信息。 水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应保存不少于两年。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水效标识的备案形式核验工作。 授权机构应当在备案的形式核验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信息。 水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应保存不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