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第十四条水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