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