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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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