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