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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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