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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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