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