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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