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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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