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