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对申请驳回复审和不予注册复审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驳回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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