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五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 具体审查规程由商标注册部门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行制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