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 具体审查规程由商标注册部门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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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