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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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