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