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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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