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