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