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六章 资格授予和管理

第二十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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