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六章 资格授予和管理第二十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