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六章 资格授予和管理第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