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六章 资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