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六章 资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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