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六章 资格授予和管理第十八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