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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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