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北向互换通”初期可交易品种为利率互换产品。“北向互换通”利率互换的报价、交易及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