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境内外投资者开展“北向互换通”交易,可以与交易对手签署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主协议或其他协议。境内投资者应当就协议签署情况进行备案。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