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并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北向互换通”参与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展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