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北向互换通”遵循内地与香港市场现行法律法规,相关交易、清算、结算活动遵守交易、清算、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