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北向互换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与香港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安排,共同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加强反洗钱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北向互换通”下人民币购售业务、资金汇出入、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实施监督管理,并与香港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防范利用“北向互换通”进行违法违规套利套汇等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有权调取境外投资者交易、清算等与“北向互换通”投资活动相关的数据。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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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