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境内外清算机构之间建立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互联,根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要求及各自中央对手清算风险管理制度分别管理境内、境外两端清算参与者风险,并共同管理相互之间的净额风险,其中包括建立特殊风险准备资源覆盖境内外任一清算机构违约场景下的潜在损失,建立相应违约处置安排控制溢出风险。

任一清算机构违约的,另一清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及双方之间的清算协议动用风险准备资源完成对违约清算机构的违约处置。守约清算机构可就使用的自有及由其清算参与者出资的风险准备资源向违约清算机构进行追偿。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