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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