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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