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