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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