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