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