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