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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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