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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