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二十九条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