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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