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