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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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