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