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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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