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