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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