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