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