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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