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