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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