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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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