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