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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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