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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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