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