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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