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