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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